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2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与卢某某、华某某到周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卢某某为借款人、华某某为担保人,二人向周某某出具一张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24万元的借条。签订借条后,李某某从周某某处取款人民币2万元自己留存用于抵顶华某某之前向其所借欠款,未实际交付给卢某某、华某某二人。后李某某将卢某某、华某某在周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返还给周某某并将二人向周某某出具的欠条取回。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持卢某某、华某某二人向周某某出具的人民币2.24万元借条,对卢某某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决卢某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2.24万元,2019年4月11日镇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胜诉;2019年4月19日卢某某上诉后,2019年6月4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无前科劣迹证明、聊天记录、民事诉讼一审及二审卷宗;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华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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