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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号码5102291951********,汉族,文盲,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份左右,被害人宋某某的儿子曾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看护其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宋某某,在2020年4月份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照顾宋某某期间,多次对其采取捆绑、喂大便、用脚踢、扇耳光等方式进行虐待,李某某用脚踢伤宋某某手部致其轻微伤。

2020年5月22日,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某,告知其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让其配合调查,李某某告知民警其在时代国际处等候,然后民警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诊断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虐待被看护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2020年 7 月 22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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