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经过减刑,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18时许,蔡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刘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十余人持关公砍刀等工具,驾驶三辆车到达武某县小村镇罗古中学东北处赵某某(另案处理)所开设的赌场收取保护费。后双方发生冲突,在何某某(已判决)的鼓动下,赵某某持枪带领吴某(另案处理)、葛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薛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袁某(另案处理)、姚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已判决)、舒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等数十人与刘某某等十余人手持关公砍刀对峙,刘某某一方人被赵某某持枪吓跑,赵某某带领上述己方人员追赶,随后赵某某一方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力帆越野车(陕A****0)与刘某某一方的陕A****0别克商务车迎面故意撞击,后刘某某等人手持关公砍刀对该力帆越野车进行打砸,并对力帆车内人员实施殴打后弃车徒步逃离现场,赵某某一方人员赶到后,对刘某某等人来时所开三辆车也进行打砸,且将对方一名司机贺某某(已判决)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和斗殴对方车辆撞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少荣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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