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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因吸毒,于2010年2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凌晨,陈某甲(已判决)途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老地方”大排档时,因被龚某某等人酒后辱骂而心生不满,陈某甲即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与骆某某(已判决)、柯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前往报复,在漳港地税局附近,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等人先后用拳头及路边的反光锥等物殴打“卓刚”、龚某某等人,之后柯某某还从现场拿了一把砍刀击打龚某某的背部等。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漳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王某某、骆某某、柯某某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鉴【2019】225号鉴定书;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同案人陈某甲、王某某、骆某某、柯某某等人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芳

检察官助理:陈艳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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