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老某某”(后四人在逃)等人在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吃夜宵,后李某某先回三亚市团结街的出租屋睡觉,随后陈某甲手机呼叫李某某帮忙打架,李某某同意并在路边的电动车上拿起一把U形锁跟着陈某甲等人冲进团结街文妈后安粉餐厅教训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乙躲开后往厨房逃跑,而陈某甲、李某某等人也往厨房追去,没有追到陈某乙后便走回餐厅门口。此时陈某乙跑回宿舍对舍友黄某某、纪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说在餐厅被一伙人打了,叫大家下去帮忙,黄某某、纪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同意后便跟着陈某乙下楼返回餐厅,其中纪某某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陈某乙在厨房拿了一把弯刀走进餐厅。看到陈某甲等人站在餐厅门口,于是纪某某、陈某乙便持刀追打陈某甲等人,陈某甲等人看到对方手中持刀便逃离现场,纪某某、陈某乙等人未追上陈某甲等人便返回餐厅。随后“阿某甲”、“阿某乙”等人又和林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接着持刀、棍棒、锁头等凶器再次返回文妈后安粉汤餐厅寻找陈某乙等人,因没有找到,便拿起粉汤店的几个塑料碗打砸泄愤,随后“阿某甲”、“阿某乙”、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走出文妈粉汤餐厅,此时逃回宿舍的黄某某、杨某乙、陈某乙、纪某某、杨某甲(上述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听到餐厅有打砸声,便决定再次返回餐厅,杨某甲叫纪某某、黄某某等人去阳台拿上木棍,于是杨某乙、杨某甲、纪某某、黄某某等人每人拿着一根木棍和从宿舍拿着一把斧头的陈某乙再次下楼,因担心被陈某甲、李某某等人在粉汤店有埋伏,几人便从旁边的巷子绕到团结街文妈后安粉餐厅前门,双方都发现了对方后便开始冲在一起对打,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和纪某某抱打在一起,李某某持U形锁打伤纪某某,而李某某本人的背部、头部被赶来的陈某乙砍伤,同时陈某乙还叫喊黄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赶紧上来帮忙,于是杨某乙、黄某某、杨某甲等人也手持木棍冲上来挥舞着击打李某某一方的人员,随后双方人员各自逃离现场去医院治疗受伤人员。
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者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伤者陈某乙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钢管、钢叉、弯刀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邢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纠集众人持械进行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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