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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2001********,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住金平县**寨**村民委员**村。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龙某某、马某某、尚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因之前龙某某与杨某某产生口角纠纷一事,便电话邀约杨某某到个旧市传染病医院门口附近解决。随即杨某某邀约十余人到达现场,双方谈判未果后发生斗殴,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被马某某持小刀捅伤右臀部。经个旧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平县**寨**村民委员会**村,联系电话:1352949****、1364962****;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册、光碟一张、散装材料二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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