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7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12日,因使用水果摊位发生矛盾,卢某某(另案处理)方纠集数十人与被害人李某乙纠集的人员在沈阳市八家子水果批发市**附近斗殴。斗殴中,被告人李某甲与卢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用消防斧、砍刀将被害人李某乙及其纠集的被害人程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左腓骨远端骨折为轻伤二级;右小腿远端皮裂伤、右腰部皮裂伤、右臀部皮裂伤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程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腰部及双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病志材料、收条、谅解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丽
袁大勇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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