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李某甲伟,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4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到北京市天安门上访,于2011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6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9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伟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始,被告人李某甲伟多次教唆、煽动本市信访人员到北京上访,并欲策划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上访活动,意图给政府施压。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伟联系卢某甲、卢某乙、骆某某、周某甲仙、金某甲、卢某丙、金某乙、王某某等人到北京上访,并安排路线行程。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伟带领卢某甲、金某丙、金某甲、卢某丙、骆某某、金某乙等人在**车站坐客车到杭州火车东站后,与周某甲仙等人会合。会合后,被告人李某甲伟和卢某甲被本市**街道工作人员劝回,骆某某、周某甲仙、金某甲、金某丙、卢某丙、金某乙等人则继续坐火车到北京上访。2019年5月14日,金某乙等人欲去中南海、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但被东阳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劝返。同日,周某甲仙、李某丙、金某丙等人被东阳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劝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丙、周某乙、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伟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伟组织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善辉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伟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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