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3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连某某、张某某、盖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广播召集及在**村“有事找村长”微信群发布信息,以解决土地确权一事为由,煽动桦南县**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2018年3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乙、连某某、张某某、盖某某、高某某、于某某、刘某丙、种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等100余人在桦南县**乡**村刘某乙家集合后集体去桦南县人民政府。当日8时许,**村200余名村民聚集在桦南县人民政府南办公楼门前的南北道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丙、种某某、盖某某等人两次将桦南县人民政府南楼门前的道路堵住,导致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强行将桦南县政府南楼大门拽开,不顾保安阻拦强行冲进政府南楼,在大厅内哄闹,致使桦南县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严重影响桦南县政府的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韩某某、朱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连某某、张某某、刘某丙、于某某、高某某、种某某、盖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