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50********,汉族,小学文化,系黄石市**局**退休工人。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扰乱单位秩序,分别于2014年9月14日、2016年4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7年5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集团公司下属的**煤矿、**煤矿和**煤矿先后关停。以被告人李某某及梅某某、肖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集团退休老工人以“煤条子”、“36万”等信访问题经常上访。
2014年9月11日晚7时许,梅某某、肖某某、方某某、吴某某在黄石**门前小广场聚集,谈论**集团宣布取消36万奖励一事。因对**集团宣布的会议纪要不满,四人商议次日组织老工人堵路,迫使政府领导出面解决问题。商议结束后,梅某某、方某某电话告知了李某某。9月12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梅某某、肖某某、方某某等人来到黄石**门口广场,广场上聚集了几十名退休老工人。后李某某、梅某某、肖某某号召老工人到马路上拦路,肖某某拿出一根尼龙绳,将绳子系在马路两侧的行道树上,二十多名老工人们拿着小板凳到马路中间坐着,将道路拦断,不让所有车辆通行。李某某、梅某某、肖某某在现场走来走去,指挥拦路。随后,民警、社区干部、区政府工作人员先后来到拦路现场,与李某某等人沟通,将老工人们劝离,均无效果。期间,李某某、梅某某等人合伙出钱给拦路的老工人们购买矿泉水。直至10时50分,因下雨,李某某遂让老工人们解散回家。
经调查,当日**路(货车进市区的唯一主干道)被堵塞近三个小时,同时导致**路段、**路段、**路段等市区道路大面积拥堵,并造成了5起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吴某某、肖某某、梅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案发现场及主要道路的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晨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