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06月0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因李某乙死亡一案到宁晋县公安局**村派出所闹事,占据**村派出所办公场所,经劝离拒不退出,一直持续至当日下午18时许,致使大陆村派出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延误派出所正常处警。在此期间,李某甲等人穿着孝衣,跪坐在大陆村派出所办公场所;李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冯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派出所门口燃放“二踢脚”;孙某某购买并在派出所门口摆放花圈;李某乙、李某戊(另案处理)、孙某某、李某己(另案处理)在派出所内大喊大叫并拉扯派出所长刘某某,严重扰乱了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
2、2016年8月10日早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和生意伙伴王某某有经济纠纷,到王某某女儿王某甲家找王某某要说法,被告知王某某不在王某甲家居住后仍不离开,并言语威胁王某甲。后王某甲报警,**村派出所民警到达王某甲家后对李某某进行劝离,李某某仍拒绝离开,直至次日8时许才离开王某甲家,非法侵入王某甲家长达25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村派出所自述材料、宁晋县公安局**村派出所情况说明、邢台市接处警综合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李某某户籍证明信、宁晋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办案说明、宁晋县**村镇**村村委会情况说明、**家园购房使用证、宁晋县公安局**村派出所情况说明、**村**家园管理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围堵国家机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拒不离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世羡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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