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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任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纳。2015年6月开始,李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挪用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19年7月,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整李某某的岗位,后发现李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65000元归个人使用。2019年8月12日和8月13日,李某某分别偿还10万元、5万元给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15000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31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伍某某、刘某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现金帐记账簿、银行流水、开户资料、营业执照、李某某的社保及工资明细等书证;

5欠条、收据、谅解书;

6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8认罪认罚具结书;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46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建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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