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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公司,负责保险理赔业务。从2018年10月开始,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上交公司以及应退还客户(涉及15名客户)的修车款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156081元。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退赔公司人民币16902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舒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34********;

2.案卷材料五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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