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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某公司采购部主管。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斌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厦*栋*层)的下属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采购部主管,负责公司供应商的开发引入、物料的询价及采购、供应商货款的付款申请等工作。

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朋友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注册的深圳市***公司,在与***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以开具虚假供货单据、重号单据的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大族精密传动公司支付货款。经统计,被害单位***公司支付13笔“货款”共计人民币931700元至深圳市***公司账户(含人民币30288.48元税款),赵某某将扣除代缴税款人民币30288.48元后的剩余款项约人民币901412元由其公司账户转到其个人的平安银行和光大银行帐户,后转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将其全部占为己有。2018年12月,**有限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行为并于2019年3月20日报警。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花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报案信、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及付款申请单据、转账明细表、委外加工合同、情况说明、被告人职务情况说明、劳动合同、房产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深圳市***公司注册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复付款明细表、虚开送货单明细表、代开发票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罗某某、朱某某、陈某、汪某、谭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吕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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