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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有限公司职员,海南省屯昌县人住海南省屯昌县****村委会****,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学附近出租屋。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2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开始在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粮油交易市场******号的海口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负责驾车将**公司销售的大米运送给商家并收取货款。同年2月15日,李某某从**公司运送大米到万宁市给订货的商家,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48559元,于当日将该笔货款用于赌博输完。次日,李某某对公司主管谎称该笔货款被盗,准备借钱归还公司,之后其向公司归还5059元并出具借款43500元的借条。同年2月17日,李某某从**公司运送大米到琼海市给订货的商家,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39282元,再次将货款用于赌博输完,之后,其不再与**公司人员联系,至今未返还货款。

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的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营业执照、销售单复印件、借条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的证言;

3.被害人陈**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82782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将职务侵占款项用于赌博,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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