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2月26日两次将河北**制药有限公司送往*****医药有限公司库房的两批人血白蛋白(分别为300瓶、500瓶)自行提走后卖掉,得款全部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14日,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河北**制药有限公司通过中铁快运发往*******医药有限公司的200瓶人血白蛋白从**自行提走后卖掉,得款全部占为己有。
以上三批人血白蛋白共计价值人民币354320元。
案发后,李某某及其家人退还河北**制药有限公司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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