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本科文化,原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部长,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6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6日该分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DTR2005H的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的过程中,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8万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南京**建材有限公司向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DTR2106H的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的过程中,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8万元。
3.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DTR1605H的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的过程中,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3万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DTR2106H的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的过程中,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购买合同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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