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组长,主要负责生产车间小组的管理及运作工作。王某某(另案处理)系生产总监,主要负责整个公司的生产部、计划部的生产管理及运营。何某甲(另案处理)系**公司生产部科长,负责管理公司的运营生产工作。何某乙(另案处理)系**公司仓库副科长,负责管理公司仓库,管理生产原料、生产后的成品及废料。从2018年6月至今,李某某伙同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经商量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穿环车间加工半磁时产生的废铜线,以及自行购买原料私自生产半磁的方式,侵占**公司共计约750611.3元,其中废铜线共价值约243000元,半磁产能共价值约507611.3元。2019年12月3日,**公司报案。2020年3月18日23时,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嘉禾县华天大酒店8208房将李某某抓获归案。事后,李某某赔偿公司10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代工报价单等书证,朱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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