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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同年8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销售到郑州市万科大都会E4、E5、E11、E14工地,万科城五期、八期、M67工地,三都湖山和兰乔圣菲工地的防水材料私自截留后转卖。私自截留转卖的防水材料价值15052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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