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地区代销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曾系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的代销经理,负责大连地区的原木销售业务。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山东**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期后,其继续兼职代理山东**公司在大连地区的原木销售业务。山东**公司与大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系委托仓储保管关系,**物流公司负责保管山东**公司的原木。案发前,山东**公司一直并未将被告人李某某从其公司离职一事告知**物流公司,导致**物流公司一直以为被告人李某某仍是其公司经理。
2018年4月15日、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继续代理山东**公司原木销售的职务便利,对**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其公司需要给客户发原木,且本次发货采取先发货后补出货单的方式,取得了**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信任。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先后分两批将其公司所保管的山东**公司所有的21根白橡原木交付给了李某某。取得原木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1根白橡原木私自交付给了他人,作为之前个人承诺的赔偿款和个人欠款,同时自己非法获利人民币43538元。经大连森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1根白橡原木共价值9608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劳动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山东**更换进出货人员通知、李某某情况说明、原木销售合同及赔偿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以及情况说明、委托书、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姚某某、王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乔某某;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原木市场价格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07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国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地区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前山村5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国栋曾系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厚生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大连地区的原木销售业务。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李国栋与山东厚生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期后,其继续兼职代理山东厚生公司在大连地区的原木销售业务。山东厚生公司与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阳物流公司”)系委托仓储保管关系,锐阳物流公司负责保管山东厚生公司的原木。案发前,山东厚生公司一直并未将被告人李国栋从其公司离职一事告知锐阳物流公司,导致锐阳物流公司一直以为被告人李国栋仍是其公司销售经理。
2018年4月15日、4月16日,被告人李国栋利用其继续代理山东厚生公司原木销售的职务便利,对锐阳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其公司需要给客户发原木,且本次发货采取先发货后补出货单的方式,取得了锐阳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信任。后锐阳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被告人李国栋的要求,先后分两批将其公司所保管的山东厚生公司所有的21根白橡原木交付给了李国栋。取得原木后,被告人李国栋在山东厚生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1根白橡原木私自交付给了他人,作为之前个人承诺的赔偿款和个人欠款,同时自己非法获利人民币43538元。经大连森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1根白橡原木共价值9608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劳动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山东厚生更换进出货人员通知、李国栋情况说明、原木销售合同及赔偿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以及情况说明、委托书、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孟美艳、王彦朋、王德鑫、姚春龙、王付理证言;4、被害人陈述:乔畅;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国栋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原木市场价格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国栋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079865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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