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街道**站**-**-**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的安排开具了一张40万元的转账支票继续用于支付丁某某土地转让费,李某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支票交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兑付,2012年4月1日胡某某在**银行阿克苏某某路支行兑付支票并将40万元占为己有,丁某某未收到**公司支付的土地款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勘验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举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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