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某某应聘至深圳市罗湖区深圳余****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员兼出纳,负责公司在本市福田区海**广场**阁、**阁、**阁物业的管理费代收工作。2007年以来,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收取的管理费占为己有。2008年11月7日李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其侵占2007年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人民币228000元,其家属于2008年11月10日向深圳余**有限公司归还了人民币110000元。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李某某继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管理费人民币38809元,后逃匿。
2019年11月22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天**花园*栋*楼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调查报告、人事表、陈某某的入职表及联系电话、辞职信、工作安排和住宿请求、关于李某某拖欠海**广场管理费的报告、保证书、担保书、收据、海*三阁欠费明细表、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手机通话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核查表及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钗、余某琳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国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月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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