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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7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汉族,专科文化,深圳市**数码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7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3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2月9日、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深圳市**数码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4月至9月,李某某受公司委派驻点东莞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公司从其公司和香港**数码有限公司采购的三星液晶屏的送检、入库等售后工作。期间,李某某将5753片5.5寸液晶屏、2215片5.2寸液晶屏从**公司检测仓库内提走,后低价变卖,造成深圳市**数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2330051. 72元。同年9月,其公司发现并向李某某追索液晶屏或者钱款。李某某于2015年9月下旬至11月初,分四次归还公司1611455元,同年12月在未办离任何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2017年初,李某某再次归还2万元,目前深圳市**数码有限公司仍损失698596.72元人民币。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劳动合同等任职材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盘点表、放行记录及放行条,涉案显示屏价格单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转款凭据,《HK **合作协议》,邮件及短信记录,情况说明等其他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金某甲、杨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8年5月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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