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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义马市**家属院**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义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从客户手中结回货款后,采取向公司少报、不报的手段将公司货款547059.85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现已查明:

1.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客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处先后结回共计65万元商砼款,仅交回**公司53万元,剩余12万元被李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2.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客户洛阳**公司结回共计180806.10元商砼款,仅交回**公司102229.9元,剩余70975.15元被李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3.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客户中铁**张某乙处结回33万元,李某某谎称货款未结回,将33万元货款占为己有;

4.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客户杨某某处结回商砼款260600元(李某某向**建材公司报账227584.70元),交回**公司201500元,剩余26084.70元被李某某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交易明细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丽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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