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区域销售和收取货款的工作便利,从**、**两家烟酒店收取共计519088元货款后对公司隐瞒不报。案发前,归还公司188000元,剩余货款331088元至今未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丽锋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销售单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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