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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2********,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2011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苏**村党支部委员、西**村民负责人。2013年6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拘留;同月18日脱逃;同月7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监察委员会、沂南县公安局依法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脱逃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沂南县苏**村党支部委员、西李家庄大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苏村镇西李家庄村63亩土地延包至30年给杜以红、黄传杰用于种植苗木,非法侵吞土地承包款51万元。2019年6月6日,沂南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于立案当日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时对其实施网上追逃。2019年7月17日19时许,李某某在日照市被济南铁路公安日照站民警抓获并执行拘留措施。同月18日晚22时许,沂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将李某某送往沂南县看守所羁押途中,其趁机跳车逃跑。同月21日15时许,

李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村陈瑛龙的工地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送往看守所羁押途中脱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脱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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