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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2003年应聘到现济南市******公司历城分公司干保安,2009年济南市******公司历城分公司与**市场签订了安保服务合同,公司安排李某某到了济南市历城区**市场担任保安中队的队长,负责中队的全权工作。2012年济南市******公司历城分公司与**市场扩展了停车场管理服务,代收停车费,双方合同约定:济南市******公司历城分公司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每周一向市场提交上周收费明细表,并按照市场方财务的要求及时将所收取的停车费交付**市场方。停车场每年收取的停车费不得少于36万元,否则将同额扣减安保服务费,如果超出36万元,按照比例给济南市******公司历城分公司提成奖励。济南市******公司历城分公司将收取停车费的工作交给了李某某负责的保安中队。在担任**市场保安中队中队长暨停车场负责人期间,根据帐本统计,2013年8月8日至12月31日共收取停车费270731.5元,2014年全年共收停车费800739元;2015年全年共收停车费918090元,共计1989560.5元。根据在**市场有限公司调取的市场停车位收费明细,2013年全年共收到停车位收费167740元,2014年全年共收到停车位收费160300元;2015年共收到停车位收费126100元,三年共计454140。其中的差额1535420.5元,被告人李某某既没有以购买停车发票的形式交给**市场有限公司,也没有上交给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历城分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供述,在其担任保安中队队长期间,看见收上来的停车费这么多钱,自己又能说了算,花起来也方便,于是,除了给**市场交了一部分的停车费外,剩余的停车费都被其私自支配使用了。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上网追逃,12月12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华福国际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15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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