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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道**城**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本市朝阳区**街**号)任职期间,利用代表公司与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职务便利,伪造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以提供优惠租赁条件相引诱,与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补充合同,欺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缴纳租金人民币70万元据为己有,后通过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缴租金42.5万元(实际侵占数额为27.5万元)。

二、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本市朝阳区**街**号)任职期间,利用代表公司与何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职务便利,伪造收款变更通知函,欺骗何某某向其缴纳租金人民币1410624元据为己有,后代表公司转交何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81.2万元,经公司催要归还27万元(实际侵占数额为32.862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10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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