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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0********,汉族,大专文化,攸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经理、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号,现住郴州市苏仙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攸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仓库中的稻谷销售给钟某乙、郑某某、钟某甲、曹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6人14车)后,采取不将销售稻谷相关数据录入“公司站点管理系统”等手段隐瞒销售情况不上报,并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收取钟某乙等6人应付给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稻谷款共计1255559元。被告人李某某将钟某乙、郑某某、钟某甲、曹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等人应付给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1255559元稻谷款非法占有后,全部用于其个人在“新公牛”网络赌博平台中的赌博活动。详细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一车稻谷给钟某乙,品种畾优1068,重量34.81吨,稻谷款为97469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钟某乙用自己银行账号62170031700********分两笔付款50000元、47469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光大银行账号62149226********;

2、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一车稻谷给钟某乙,品种畾优1068,重量37.62吨,稻谷款为105328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钟某乙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170031700********分三笔付款50000元、50000元、5328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光大银行账号62149226********;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一车稻谷给郑某某,品种为畾优1068,重量是36.31吨左右。稻谷款为101676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郑某某用自己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4691********付款101676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光大银行账号62149226********;

4、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一车稻谷给钟某甲,品种畾优1068,总重量37.82吨,稻谷款为111190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钟某甲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170031700********付款一笔111190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56300********;

5、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一车稻谷给钟某甲,品种畾优1068,重量34.79吨,稻谷款为99499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钟某甲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170031700********付款一笔99499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56300********;

6、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一车稻谷给钟某甲,品种畾优1068,重量34.35吨,稻谷款为97374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钟某甲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170031700********付款一笔97374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56300********;

7、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两车稻谷给曹某某,品种都是畾优1068,第一车重量为33.4吨,第二车重量为32.49吨,稻谷款为181100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曹某某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309018020********分四笔付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1100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光大银行账号62149226********;

8、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中销售一车稻谷给曹某某,品种是畾优1068,重量为32.64吨,稻谷款为91392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曹某某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309018020********分两笔付款50000元、41392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56300********;

9、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里销售了两车稻谷给侯某某,稻谷品种是畾优1068,两车的重量分别是36.15吨、32.87吨,稻谷款合计为193256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侯某某使用其前妻刘某某的银行账号621798554000********分四笔付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43250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56300********,侯某某实际付款193250元(尾数6元抹掉没有支付);

10、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里销售一车稻谷给周某某,稻谷品种为晶两优534、重量为33.24吨,稻谷款为75187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周某某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313305000********分两笔付款25187元、50000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光大银行账号62149226********;

11、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里销售一车稻谷给周某某,稻谷品种为晶两优534,重量为33.24吨,稻谷款为76452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周某某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313305000********分两笔付款20000元、50000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光大银行账号62149226********,剩下的尾款6452元,周某某用自己的微信转款给被告人李某某;

1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仓库里销售一车稻谷给周某某,稻谷品种为晶两优534,重量为33.24吨,稻谷款为76072元。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周某某用自己的银行账号62313305000********分两笔付款26072元、50000元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光大银行账号62149226********;

被告人李某某累计收取从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出去未上交给该社的稻谷款1305989元(钟某乙202797元、郑某某101676元、钟某甲308063元、曹某某272492元、候某某193250元、周某某227711元)扣除其掏钱补了两车稻谷进公司仓库(18.59吨、付款50430元),被告人李某某实际上非法占有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稻谷款1255559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3万元给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尚有1225559元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自首经过、工商注册资料、报案材料、销售记录、李某某的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影像资料、销售未回款记录、李某某与喜羊羊俱乐部微信交易记录、劳动合同、工资结算情况、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服务经理岗位职责、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信、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谢某甲、曹某某、文某某、谢某乙、候某某、钟某甲、周某某、钟某乙、朱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攸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稻谷销售他人并将稻谷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建议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职务侵占未退赃的1225559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尹奇平

检察官助理:龙成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_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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