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某某路某某号1栋2单元某某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珠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十六次从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某某路的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调取型号为ZRC-YJV22-8.7/15kV-3*300mm2型号的宏图中宝电缆共计732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54474.5元),然后以每米270元至29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给戴某某、邓某某,获得赃款2007178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珠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三次从位于珠海市斗门白蕉镇某某路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仓库,调取型号为ZRC-YJV22-8.7/20KV-3*300mm2型号的中宝电缆共计77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279元);调取型号为ZRC-YJV22-8.7/15KV-3*240mm2型号的中宝电缆共计83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63元);调取型号为ZRC-YJV22-8.7/15KV-3*70mm2型号的中宝电缆共计7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580元),然后出卖给戴某某及一网友,获得赃款508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所获以上赃款均用于赌博等。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退回赃款4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报案书及陈述;3、证人戴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仙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一张收条复印件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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