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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是**瓷**矿产(营口)有限公司**分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城**横**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产(营口)有限公司**分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收到佛山市**化工陶瓷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的货款支票及汇票后,采取不入帐并通过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欧某某兑换现金的方式,共兑换现金28笔,合计人民币17845025元;2013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到佛山市**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402700元现金后不交回公司入账,将上述款项共人民币18247725元用于赌博挥霍花光。

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于2013年9月先后潜逃泰国、越南等地;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普君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价值人民币182477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5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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