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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5********,汉族,专科毕业,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号。2019年2月18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任安吉县**旅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一职,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以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挂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安吉**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消费款共计人民币527043.78元,以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挂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安吉**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消费款共计人民币1388354元,将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二、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从安吉县**旅业投资有限公司离职。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安吉县**旅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销售主管,骗取被害人金某甲预定客房款人民币9110元,后将该款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挂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

3.证人金某乙、卢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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