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邹某甲(在逃)在“常来字牌”APP赌博软件平台担任代理,并分别在微信和闲聊软件上建群,每个群几十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邹某甲邹某某将群里成员拉入“常来字牌”APP软件平台赌博,赌客赌博时预付“开房费”给平台,平台从赢家分别按3元、4元、5元每局标准收取“开房费”,一局10盘。赌客完成一局后,利用闲聊软件发红包和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常来字牌”平台从收取的“开房费”中每局收取1元费用,剩余费用返给代理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邹某甲作为常来字牌代理人身份,通过常来字牌每局收取的房费返利的方式获利。被告人罗某某帮助李某甲管理赌客资金结算等事务。
2019年6月,在常来字牌平台祁东业务员的撮合下,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建立的闲聊群与被告人周某某建立的闲聊群合并。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周某某组建的闲聊群与邹某甲邹某某建立的闲聊群合并,由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周某某和邹某乙共同管理。
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和罗某某非法获利7.9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彭某某、万燕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周某某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森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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