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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焊工证有问题,需要去其考试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处理,李某某打算先到北京见网友,再转车去大庆。当天上午李某某乘坐G184高铁从潍坊出发去北京,在高铁上李某某酒后无聊,在用手机玩微信过程中,将其当天乘坐的高铁票拍照后发布在“只要不死就得作”的微信群内,并发布了“我去炸天安门去”“有没有来帮忙的”等信息,该微信群成员13人,均是李某某玩“全民K歌”和“王者荣耀”的游戏好友。

因正值庆祝建国七十周年特殊防护期,该信息被临沂市公安局检测发现后,临沂市公安局、平邑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紧急应对预案,出动警力37人、车辆5台,启动技术侦查手段,于当日下午18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一餐厅内将李某某抓获,经检查,侦查人员未从李某某处发现炸药等危险爆炸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微信图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的具有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导致两地公安机关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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