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其暂住地内,预谋以绑架他人的方式向被绑架人家人索要赎金,后李某某通过网络搜索躲避摄像头、利用赌博网站收取赎金等词条学习犯罪方法,并购买“迷药”、人脸面具,准备胶带、绳索、水果刀等工具。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街、**镇**村**学校等地附近寻找绑架目标。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脸头套、水果刀、透明胶带、绳子、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交易记录、照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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