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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张北县**乡**村**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佳县**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5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红枣干制品、红枣酒深加工生产、销售等,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公司实际主要经营项目为“**”酒生产、销售。近几年公司销售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王某甲(已判决)为了去库存、盘活资金,于2017年6月份聘用张某甲(已判决)为其公司市场部负责人,约定公司以市场价三折给市场部供酒,张某甲具体负责市场销售事宜。

张某甲参照网上看到的销售模式,负责设计,委托薛某某)制作了“**酒销售管理系统”。该系统运行流程是客户通过上层推介,在系统下订单注册用户,公司收到款后,张某甲等人负责激活用户,用户登录系统,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投资收益情况。收益规则是客户下订单成为会员后,通过自己推介人员发展下线下订单成为新会员,根据自己发展的下线每日返利数额进行提成,第一层提成10%,第二层提成5%,第三层提成10%。投资者下单后,经过3天的排队期,第四日开始返利:投资14000元,40个工作日每日返利500元,投资8400元,40个工作日每日返利300元,投资2800元,40个工作日每日返利100元,其中有10%的酒券,可以在实体店以零售价兑换等值的**酒。投资者开代理实体店的,按销售总额返利,省级返6%,市级返4%,县级返2%。

2017年6月份以来,张某甲先后召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相某某(已判决)、孟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在逃)等人组建市场部。张某甲市场总负责,刘某某负责接待来厂考察人员,相某某、任某某负责介绍宣传佳县益民公司发展前景以及销售返利模式,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负责系统操作,转账等业务。王某甲、张某甲等人对佳县**开发有限公司发展前景通过推介会、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大肆宣传。张某甲、刘某某、相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任某某、孟某某等人直接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积极参与投资该系统,并大力宣传推介多人参与投资。山西省太原市张某乙、河南洛阳李某乙等人在山西、河南等地开有八个“**酒庄”实体店。实体店由会员提出申请,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宣传销售,主要职能就是展销、宣传,并给会员以酒券兑换酒。截止2018年1月8日“**酒销售管理系统”停运,张某甲等人通过该系统发展会员账户共计10390个,去除重复身份,实际参与人4458人,共42层,涉及29个省市,涉案金额19,361.16万元。

根据“**酒销售管理系统”统计,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名义在该系统投资盈利40.09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王某乙、相某某、孟某某等人通过该系统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发展会员账户共计10390个,去除重复身份,实际参与人4458人,共42层,涉案金额19361.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影像资料、电子证据、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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