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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月*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芒市****按摩店任职经理,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底,在芒市****中心任职经理。其间,李某某组织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那某某、曾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招募、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佳

助理:杨政波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光盘贰拾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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