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国际社区**公寓3号楼1911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街**路**小区**栋**单元**室),李沧区**干负责人。2019年12月20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9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在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经营的青岛市李沧区**洗浴中心查获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该店内招募卖淫女郭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等人在该店三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明确规定了卖淫项目及价格、卖淫流程、卖淫所得分成方式,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并雇佣吴某某(已判刑)作为店内主管,负责店内日常事务。招募会计杨某某结算嫖资。
2019年6月中旬至2019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吴某某(已判刑)担任青岛市李沧区**总管,在该洗浴中心担任领班,将卖淫女郭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安排至洗浴中心三楼从事卖淫活动。对李某乙、李某丙(已判刑)等人进行卖淫工作培训,安排李某乙、李某丙(已判刑)等人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并收取卖淫提成。
2019年7月5日晚,公安民警在青岛市李沧区兴宁路**号**洗浴中心三楼查获郭某某、赵某某、蒋某某三名卖淫女,具体如下:
2019年7月5日晚,在青岛市李沧区兴宁路**号**洗浴中心三楼一包间内,王某某与郭某某谈好以498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2019年7月5日晚,在青岛市李沧区兴宁路**号**洗浴中心三楼一包间内,薛某某与赵某某以596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纠集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逮捕,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