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他人以本市白云区**路**号**房为窝点,组织梁某某、陈某某、陆某某、邱某某等人在上址卖淫,并收取提成牟利。10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组织梁某某等四名女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抓捕嫖客四人,缴获避孕套8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避孕套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陈某某、陆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避孕套8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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