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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8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0月底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和蒋某甲、蒋某乙、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道**号**酒店租用**楼的房间,组织20余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该场所从每天14时许营业至次日凌晨2时许,共有至少十余名“技师”(卖淫女)。设有专门的技师房、挑选技师选秀房、按摩房,提供的卖淫服务价格为1000-1700元不等,卖淫人员分得520-1000元不等的提成,场所分得280-500元提成,业务员每单提成200元。

李某某负责场所的管理,2018年11月中旬其雇佣李某乙(已判决)为技师房经理,负责管理卖淫女等;“业务经理”石某某(已判决)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当遇见客人投诉时,她就会向李某某或者李某乙报告情况;汪某某(已判决)为收银员,负责收银和发放业务员提成等,每天下班前向李某某对账,将当天所有的收款都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发放工资以及“技师”的提成。

2018年11月26日23时,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酒店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三对七人,并当场查获同案犯李某乙、石某某、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书写账单、微信转账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微信聊天截屏等书证;2.检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乙、汪某某、石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江星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涛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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