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乡**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与罗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决)、“徐某某”(在逃)等人在惠东县黄埠镇维也纳酒店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在该卖淫组织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介绍、接待嫖客和管理卖淫女上钟等工作,介绍一个嫖客可获取20元提成。2018年4月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卖淫场所查获卖淫女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系未成年人)、何某某(系未成年人)及嫖娼人员阮某某等人。2020年4月17日14时,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公安局李家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松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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