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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义儿,曾用名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我院于2015年4月29日批准逮捕,李某某外逃,于2018年3月1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区**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寄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于同年3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并于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甲(已判决)、周某乙(另案处理)在镇雄县城通过在宾馆发放招嫖名片的方式,招揽顾客,组织化名为小寻、小余、雪儿的妇女卖淫,所得嫖资,周某甲等人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其间,周某甲提供电话号码和设计要求,请在昆明做广告涉设计的付某甲(已判决)为其制作招嫖名片,以支付报酬的方式先后请同案人付某乙(已判决)及汪某某、罗某某、程某某、朱某某等人将名片每天发放到镇雄县城各宾馆、酒店。截止周某甲被抓获,付某甲先后为周某甲制作了10余万元的招嫖名片。

2014年端午节过后至2014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脱离周某甲单独出来组织胡某某、化名为多多、二程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由被告人李某某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同样请付某甲为其制作10余万元的招嫖名片,并以支付报酬的方式请外号为“黑鬼”的男子等人将名片每天发放到镇雄县城各宾馆、酒店以招揽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周某甲、付某甲等人的供述;3.证人胡某某、汪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勇

检察员 徐轩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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