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组**期**号楼**单元**室**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于3月19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19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月7日至2月21日,4月20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黄某某(已判决)从他人处转让接手了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广场**楼的合肥市蜀山区****水疗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后黄某某对****会所进行装修,加装了暗门和监控等设施,改造成了一个专门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招聘了孙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等多名管理、服务人员,聘用贺某某、卢某某(均已判决)担任客服经理,专门负责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嫖客。被告人李某甲担任****会所“后场”负责人,负责招募妇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卖淫人员进行面试、培训和管理,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从每单卖淫活动中获取70元嫖资分成。
2018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11名卖淫妇女和4名嫖娼人员,同时将贺某某、卢某某等人抓获归案。经统计,自2018年4月18日至5月10日,****会所收取嫖资至少223000元。
2019年9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30日至10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服务工作清单、收费单、发票记录本、考勤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于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已判刑同案犯黄某某、孙某某、贺某某等的供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黄某某等人以经营水疗会所为幌子招募、组织11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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