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8〕4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居委会**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同年10月15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1040”工程)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上线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再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规定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人民币(下同)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一人最多可出资69800元购21份;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一次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级别高提成高。“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 :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59份)、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制度。在传销组织内部等级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其成员根据“体系”的规定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经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广西南宁加入非法资本运作传销组织1040阳光工程项目,后李某某发展了张某甲为其直接下线,随后李某某、张某甲转移至安徽合肥继续从事传销活动,李某某大约在2011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后张某甲发展了杨某甲、涂某甲为其下线,于2012年3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下线杨某甲先后发展杨某乙、胡某甲、程某某等人,下线涂某乙又发展了梅某甲、梅某乙等人加入传销组织。上述人员经层层复制呈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截止案发,李某某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李某某制作的参加人员网络图一份、办案民警制作的胡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网络结构图、徐某某、杨某丙涉嫌网络传销组织网络结构图、杨某丙提供的传销组织网络结构图、办案民警制作的张某甲涉嫌传销网络结构图一份、杨某丁、史某甲、杨某戊、唐某甲、吴某某、郭某甲、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叶某某提供的张某甲涉嫌1040工程网络图、证明材料、李某某、张某甲、涂某丙等人的银行账户明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刑初字第00077号、(2015)包刑初字第00230号、(2015)包刑初字第00090号、杨某甲、张某乙、冯某某、梅某甲、唐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出具的传销组织结构图、公安机关制作的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收取传销资金总数表、杨某丁提供的请愿书、控告书、杨某丁与李某某等达成的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丁、史某乙、贺某某、杨某己、杨某庚、史某甲、郭某乙、史某丙、史某丁、向某某、杨某戊、吴某某、唐某甲、徐某甲、杨某甲、梅某乙、梅某甲、张某乙、冯某某、唐某乙、王某丙、涂某甲、邹某某、杨某丙、胡某乙、余某某、蔡某某、王某丁、涂某丙、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2915****;
2、侦查卷宗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