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6********,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3日被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黄景卫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宣称是澳门赌场旗下的公司,设置投资分红、推广佣金、业绩奖三种分红模式,下线会员越多,提成的层数越多,下线投资金额越大,上线的提成比例越高,以此鼓励会员发展新会员获得高额收益。投资平台设定注册新会员必须由老会员使用自己的账号为新会员注册账号,以此建立层级关系,新会员需要现金购买筹码和代理等级进行投资,筹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率为1:6.8,会员分为一至六个代理等级分别为:一级代理购买100个筹码、二级代理购买300个筹码、三级代理购买500个筹码、四级代理购买800个筹码、五级代理购买1000个筹码、六级代理购买1200个筹码。新会员最低购买一级代理,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筹码,即新会员最低需交1100个筹码(折合人民币7480元)的注册费用。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经朋友介绍投资15640元成为“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的六级代理。李某某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投资分红、推广佣金、业绩奖三种分红模式诱骗他人缴纳费用获得资格,骗取财物,且组织层级达到七层,下线人员共计90人,下线人员投入资金共计1037870元。期间李某某获利138170元,其中在“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被关停后,被告人李某某仍有13865个筹码未提现或转让,折合人民币94282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长垣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3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庞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利用网络传销投资平台骗取财物,其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金锁
检察官助理:陈妍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垣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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