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区**行政**村,现租住南昌市新建区**镇**居**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经其妻子徐某某介绍,在新建区加入何某某为老总的1040传销组织,先后将朋友张某甲、朱某甲,网友刘某某等人发展加入了传销组织,为新加入人员讲课洗脑。至2019年11月担任传销组织的能力总管,负责对传销人员讲课培训;于2020年5月担任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负责传销团队的日常运作,安排传销成员的邀约、打款、讲课洗脑活动及与其他5个传销团队之间的交流互动,并向其直接老总姬某某汇报团队工作。现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所在传销体系的成员有50--60人,其本人下线人员有12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手机通讯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乙、张某乙、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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