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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84********,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号,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9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销售广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螺旋藻系列产品为名,加入该公司的传销组织并推荐和发展邓某某、陈某某等下线会员,以拉人加入方式获得返利,下线会员再继续发展其他下下线会员,形成多层级上下线关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提升自己业绩,升级为全国董事的级别,在该公司级别已达“全国董事”,其在网络上直接及间接发展人员达200529人,层级达13层。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2日13时许,在广西柳州市柳石路桥贸农庄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广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认购产品(最低额600元人民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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