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皋兰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出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镇**街**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广元市利州区**巷**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镇**路,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安置点,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城郊**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小区,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吴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刘某某、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和朋友一起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滨河南路“**ktv”一楼打台球时,因帮朋友找“**ktv”工作人员白某某索要微信被拒后与白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两人被“**ktv”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拉开后被告人杨某乙不服气就给同事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求助,于是黄某某就邀约被告人吴某某一起打出租车来到“**ktv”楼下。杨某甲看到杨某乙打电话叫人就给“**ktv”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让其下楼,李某某就和被告人王某某一起下楼后,杨某乙三人又与“**ktv”工作人员杨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发生拉扯和互殴,随后吴某某拿出手机在“ktv”营销一部工作群中发出消息:“**,集合,挨打了,过来,能来多少来多少。”ktv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接到消息后邀约“营销一部”人员赶到现场。“**ktv”的李某某就从杨某甲的奔驰驾车上拿出了一个扳手,朝刘某某头部击打,双方又发生了互殴,后来王某某、杨某甲回到“**ktv”三楼水果间,王某某拿出一把西瓜刀,藏在腋下。这时被告人向某某喝完酒下楼与蒲昭霖等人参与互殴,杨某甲抢过王某某的西瓜刀也参与殴打。在双方互殴的过程中,造成蒲昭霖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前科材料、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九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吴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刘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吴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刘某某、丁某某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王某某等九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持械斗殴,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档刑期量刑。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杨某甲、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建议判处杨某乙、吴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刘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旭
检察官助理:林涛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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