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乡**村**社,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乡**村**屯,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街**委**组,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街**委**组,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乡**村**社,无职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赵某某、单某某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经营罪,杨某某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2日退回白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白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某、赵某某、谷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3月份伙同王某某(另案起诉)、田某某(另案起诉)到通榆县**镇居民马某某家讨要债务,因还款事项未能谈妥,在王某某的指使下杨某某与谷某某在马某某家负责看管马某某一宿。次日早上王某某、李某某、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来到马某某家中,8时许王某某找周某某(另案起诉)帮助来讨要欠款,周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起诉)、单某甲(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四人到马某某家中,并强行将马某某推到车上,欲开车将马某某带到通榆县,后因他人报警,周某某找王某某将马某某送到瞻榆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劝返同案单某某投案,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吉林省通榆县法院刑事判决(2019)吉0822刑初213、244号、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单某甲、曹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赵某某、单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赵某某、单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为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峰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榆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