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汉族,文盲,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2008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于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安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江某某、安某甲、侯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安某甲结伙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桐乡市**街道**大道与**路路口,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致伤。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安某甲、王某甲等人结伙在桐乡市**街道**烧烤摊处,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被害人徐某某、万某某二人致伤。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9年12月0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安某甲、侯某某、王某甲结伙陈某某、安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桐乡市**东桥堍往北路上,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乙、潘某某致伤。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安某甲、侯某某结伙他人在桐乡市**街道**KTV处,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被害人马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任某某、李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万某某、王某乙、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江某某、安某甲、侯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安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处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照片;
6、提取笔录附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7、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附照片;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鉴定文书附照片;
9、辨认笔录、照片、说明;
10、视频分析说明附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江某某、安某甲、侯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江某某、安某甲、侯某某、王某甲结伙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致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江某某、安某甲、侯某某、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甲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江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甲、侯某某、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桐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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